岭南律谈 | 整形美容当中受到欺诈可以退一赔三吗?


现在整形美容是一件跟感冒吃药一样普通平常的事情。

为了迎合市场的需要,各种各样的美容整形机构如雨后春笋般遍地开花,其质量也是参差不齐。

有些小医院为了招揽客源,其营销人员常假称自己医院的技术是“中国最好的”、医生是“韩国来的”、所用的产品是“瑞士、德国进口的”……

爱美的姑娘们基于这种噱头而花了大价钱去为他们的虚假宣传买单。

也有一些想整容却不想花钱的人或者是职业打假人,专门找正规整形医院的宣传漏洞,找到一个漏洞,便到法院起诉要求退一赔三。



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能否像购买其他产品一样,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要求美容院和整形机构按照消费金额退一赔三呢?关于这个问题,很多专业律师甚至是很多法官都是有误解的。

让我们看一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是怎么规定的。


可以看出,该办法将整形美容区分为生活美容和医疗美容。其区别较浅显的来说即美容的过程中,能渗出血的就是医疗美容,如吸脂、打针、手术;不会渗出血的是生活美容,如纹眉、皮肤护理等。


对于生活美容,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的规定,应该受《消法》的约束,如果出现了欺诈,则适用退一赔三的规定。


而对于医疗美容,由于其不属于生活消费,在法律适用上,是否适用消法在全国的判例是存在争议的,但在广东地区是基本一致的,即认为医疗整形美容并非普通意义的消费行为,不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适用退一赔三的规定。

其理由是:美容医疗机构属于医疗机构,医疗美容机构运用医学技术方法实施的美容诊疗行为属于医疗行为,双方之间所缔结的合同并非普通消费合同,而是医疗服务合同,整形医院的诊疗行为受到相关医疗管理法规、规章的约束。

在作者代理的多宗此类案件中,有些一审法院的法官,仍然认为医疗美容适用消法的退一赔三规则,但在二审中,我们将相关案例检索报告提交给二审法官后,法官无一例外的均进行了改判,改判医疗美容不适用消法。


综上所述,在广东,生活美容适用消法,医疗美容不适用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