岭南律谈 | 安通重整案中小额债权人如何最大程度维护自身权益


201912月19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闽05破申8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泉州安通物流有限公司(或泉州安盛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安通物流”)重整案。同日,安通物流发布《公告》,宣布重整管理人接管公司,所有有息负债停止计息,公司欠付款项依法停止支付。

该事件顿时让数以百计不熟悉相关法律规则、不了解重整程序、不知如何维权的中小债权人不知所措。笔者并不认可中小债权人的准时、按约、完整实现债权的合法权益理应因安通物流自身的重整程序被损害,并已接受部分债权人委托,代理参与该案重整工作。本文拟结合以往破产案件实践经验,就本案中小额债权人权益保护的问题及对策进行分析,提出建议。

重整案件中小额债权人的劣势

1、债额小、短视导致无法争取到应得的更好待遇;

根据《企业破产法》,对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出席债权人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也就是说大额债权人对重整计划拥重要决策权,而小额债权人因利益分散,投票比重不高,往往无法左右决策而且因为彼此利益诉求不一致,容易被债务人和大额债权人分化,最终无法得到公平、公正的对待,在破产重整计划中争取到的待遇普遍不高,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

举例来说,假设共有100个债权人共计1000万债权,其中51个债权人的债权总额超过667万同意以“债权统一打2折的方案”实现重整,其余49人的333万债权将会损失80%

2、信息不对称、专业性不足导致小额债权人谈判中吃亏;

企业破产重整多是企业负债过多、经营不善,但这些只是表象,真实原因属于企业经营秘密包括债权人在内的很多人是无法了解的。因此,债务人掌握的信息远远多于债权人,小额债权人鉴于信息不对称和专业性不足,无法把握法律程序,更没有相关经验,在与债务人和大额债权人争取利益等谈判博弈中,处于明显劣势,不仅无法实现合理合法主张,且在重整过程中吃亏的比比皆是

3、单个小额债权人的可替代性强,无法利用自身价值获取更高对价

债务人的重整计划是要通过与债务人投资人和出资人等各利益相关方谈判形成的,本案中多数小额债权人债务人的加油、租船、驳船、拖车、中小码头等供应商。而债务人的重整恢复正常运营和盈利能力,必须要得到其上下游配合。对于以上任何单个供应商来说,可替代性很强,很多小额债权人的抗风险能力很弱,而且在与债务人的交易过程中处于劣势地位,不足以影响到重整计划的实施和债务人的正常生产运营故在单个谈判过程中处于劣势地位,无法充分利用自身价值,做到业务协同、捆绑利益谈判,以实现债权最大程度保证和获取更高对价,及时尽可能地实现债权。

4、小额债权人无法对重整计划实施进行有效的监督;

小额债权人没技术也没力量对破产重整计划的实施进行有效监管。破产重整计划会让债务人继续使用企业不动产生产机器设备及其他一些原有的资源进行经营,有可能出现侵害债权人利益的风险。如果不能有效监督重整计划的实施,债务人可能会在经营过程中减损企业的资产价值也有可能继续因营业行为,产生新的债权人,导致原有债权人的利益被摊薄和缩小。

、对策:只有专业+联合才能破劣势

综上可知,小额债权人在重整过程中往往处于劣势。虽说我国破产法是保护债权人为重点的,但由于其专业门槛较高,实操性很强,绝大部分小额债权人,甚至相当多法律工作者,专门从事破产重整业务的,对相关的权利义务和法律流程都知之甚少,无法胜任最大程度挽回损失的重任。

在重整过程中,利益基本是固定的,投资者或者大额债权人拿多了一定会减损小额债权人的利益彼此之间属于零和博弈。小额债权人只有联合一起抱团取暖才能在与大额人、债务人投资者争取利益中破除劣势,抢占到有利地位使利益最大化。

在实际操作中,小额债权人聚集权益,联合聘请专业代理律师,这样不但得到专业代理服务,合法权益得到更好维护,而且也能做到团结加油、租船、驳船、拖车、中小码头等各类供应商,人多力量大,一致对外,增加谈判筹码,同时分担律师费用,降低每个债权人的支出成本,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