岭南律谈 | 关于进口疫情防控物资用于捐赠的相关政策解读

根据《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2号,以下简称“102号公告”),为进一步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促进国内急需的医疗防护等物资进口,财政部、海关总署及其他相关部委在2020年相继发布了《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以下简称“6公告”)、《海关总署关于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捐赠物资办理通关手续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7号以下简称“17公告”)及《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不实施对美加征关税措施>的通知》(税委会〔2020〕6号)新政。今天,向大家全面解读关于进口疫情防控物资用于捐赠的相关政策。


Q1.捐赠主体是否包括境内企业?

A1.包括。除了102号公告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此次6号公告规定的捐赠主体增加了国内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以及来华或在华的外国公民从境外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口并直接捐赠及境内加工贸易企业捐赠的情形

无论是捐赠进口,还是进口后捐赠,都符合政策规定,解决了原来只能由境外捐赠人捐赠才能享受进口免税的问题。但这里的捐赠指的是自愿无偿捐赠用于公益事业的物资,不应包括境外母公司赠送境内子公司的物资。


Q2.进口免税的物资主要包括哪些?

A2.102号公告规定的物资包括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医疗书籍和资料等进口物资,此次6号公告再新增用于本次疫情防控的试剂,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护车、防疫车、消毒用车、应急指挥车。


Q3.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有哪些税收优惠?

A3.6号公告规定,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国家实行更优惠的进口税收政策,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税委会〔2020〕6号文件还规定,对按照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进口且原产于美国的物资,不实施对美加征关税措施。不实施加征关税措施与免税政策实施时间保持一致。


Q4.受赠人的范围是否有变化?具体包括哪些?

A4.102号公告规定的受赠人有三类:

第一类: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第二类: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中国宋庆龄基金会和中国癌症基金会;

第三类:经民政部或省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且被评定为5A级的以人道救助和发展慈善事业为宗旨的社会团体或基金会。民政部或省级民政部门负责出具证明有关社会团体或基金会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受赠人条件的文件。

广东省内符合该类条件并已开展受赠人业务办理的社团或基金会有:广东省慈善总会、广东省侨界仁爱基金会、广东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等

此次6号公告增加了两类受赠人:

第四类: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扩大至省级民政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省级民政部门将指定的单位名单函告所在地直属海关及省级税务部门。

广东省民政厅及其指定单位的范围,现包括广东省红十字会、广州市红十字会、广州市慈善会、深圳市红十字会、深圳市慈善会及中山市慈善总会等。另外本团队律师从广州海关了解到,更细致的情况可以咨询:广东省民政厅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处余莉,电话:18665670889

又如江苏省民政厅指定的物资受赠人包括江苏省慈善总会爱德基金会、江苏省妇女儿童福利基金会、无锡灵山慈善基金会、江苏省红十字会、南京鼓楼医院等

其他省份省级民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登录相关网站或咨询相关工作人员获取。

第五类: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扩大至省级财政厅(局)会同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确定的进口单位(只免关税)。省级财政厅(局)会同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确定进口单位名单、进口物资清单,函告所在地直属海关及省级税务部门。

注意:无明确受赠人的捐赠进口物资,由第二类指定的7个非营利机构或者组织作为受赠人接收。能明确受赠人,但受赠人不符合102号公告6号公告规定的社会团体或基金会范围等特殊情况,建议捐赠人先行联系进口当地海关关税处。


Q5.已征收的应免税款如何申请退还?

A5.符合102号公告6号公告规定的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分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已征税进口物资,但尚未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可以向海关申请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第二种情况,已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由于进项税已作抵扣处理,即不能退税。所以仅向海关申请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消费税即可。

需注意有关进口单位申报进口时间应当是2020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并应在2020年9月30日前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


Q6.捐赠物资通关是否有便利措施

A6.免税进口物资可按照或比照17号公告的规定各直属海关相关通关现场设立进口捐赠物资快速通关专门受理窗口和绿色通道,实施快速验放。紧急情况下可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