岭南律谈 | 公职人员防疫不力会被怎么问责?


  2020年伊始,突如其来的新型冠状病毒肆虐全国,并波及境外。国内民众被迫隔离,多国对往来中国的人员和货物进行管制,很多城市停摆,对整个社会经济正常有序运转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在这场抗击新型冠状病毒的战役中,很多公职人员,尽职尽责,涌现出很多让人热泪盈眶英雄事例,但在另一面,人们也看到部分公职人员尸位素餐,被舆论唾骂,舆论纷纷要求监察部门进行问责。公职人员失职或违反相关规定的,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及处分。为了让公众了解相关问责规定,特汇总相关法律规定,制成本法律指引。


  (本指引只包含相关行政责任及处分,公职人员失职构成犯罪的,还应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非执行公务期间的公职人员个人行为导致他人损失的,还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指引以问答方式进行编制。)



  一、对公职人员问责的法律法规依据有哪些?

  答:对公职人员问责的法律法规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以及《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等。


  二、公职人员是指什么人?

  答:公职人员是指依法履行公共职务的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中国共产党和各个民主党派的党务机关、各人民团体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三、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中,公职人员可能涉及被问责的情形是什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突发事件,或者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


  (二)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后果的;


  (三)未按规定及时发布突发事件警报、采取预警期的措施,导致损害发生的;


  (四)未按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突发事件或者处置不当,造成后果的;


  (五)不服从上级人民政府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的;


  (六)未及时组织开展生产自救、恢复重建等善后工作的;


  (七)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应急救援资金、物资的;


  (八)不及时归还征用的单位和个人的财产,或者对被征用财产的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给予补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编造并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暂停其业务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对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四、对公职人员的政务处分有哪些种类

  答: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的规定: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进行政务处分决定的种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五、对公职人员的政务处分的程序有什么规定?

  答:公职人员问责处分程序:


  1、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政务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的公职人员,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其陈述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被调查的公职人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信。


  2、按照处分决定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后,作出对该公职人员给予处分或者免予处分的决定;


  3、印发政务处分决定;


  4、将政务处分决定送达受处分人和所在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5、对于受到降级以上政务处分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及其他有关待遇等相应变更手续;


  6、将政务处分决定存入受处分公职人员的档案。


  六、对于不属于国家机关编制但从事公务管理的人员是否可以采取问责措施?

  答:可以。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国有企业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或者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的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法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


  2.依据本规定第三条有关法规采取警示谈话、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责令辞职。


  对前款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法向有关机关、单位提出下列监察建议:1、取消当选资格或者担任相应职务资格;2、调离岗位、降职、免职、罢免。


  上述处理措施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七、公职人员被立案调查期间能否辞职?

  答:不能。公职人员有违法行为,已经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监察机关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被调查的公职人员在被监察机关立案调查期间,不得交流、出境、辞去公职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监察机关应当在立案决定书中写明上述要求,并告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


  八、如何对失职行为追究领导责任?

  答:对公职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管理责任的领导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据或者参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规定,按照管理权限对其作出通报批评、诫勉、停职检查、责令辞职等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降职、免职等问责建议。


  九、党政领导干部主要是包括哪些人?

  答:党政领导干部主要包括: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十、对党政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有哪些?

  答:对党政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有: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十一、对党政领导干部的问责有什么程序?

  答:对党政领导干部的问责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1.对因检举、控告、处理重大事故事件、查办案件、审计或者其他方式发现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问责的线索,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后,对需要实行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2.对在干部监督工作中发现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问责的线索,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后,对需要实行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3.问责决定机关可以根据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的问责建议作出问责决定;


  4.问责决定机关作出问责决定后,由组织人事部门办理相关事宜,或者由问责决定机关责成有关部门办理相关事宜。


  十二、公职人员对问责处分不服的,有什么救济手段?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复审机关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监察对象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复核机关应当在二个月内作出复核决定。


  撤销政务处分的情形和法律后果,根据受处分的公职人员的具体身份,依照或者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执行。


  十三、本次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有没问责案例?

  答:有。


  1.湖北省红十字会有关领导和干部在疫情防控期间接收和分配捐赠款物工作中存在不担当不作为、违反“三重一大”规定、信息公开错误等失职失责问题,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经省纪委监委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免去张钦省红十字会党组成员、专职副会长职务,并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给予省红十字会党组成员陈波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给予省红十字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高勤党内警告处分。省红十字会其他责任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有关党组织依纪依规处理。


  2.湖北省黄冈市,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唐志红,1月30日经黄冈市委研究同意,提名免去唐志红同志黄冈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职务,其免职按有关法律规定办理。此前,面对中央指导组派出的督查组的询问,黄冈卫健委主任唐志红一问三不知,对定点医院的收治能力和具体床位数量都含糊其辞。


  3.湖北省襄阳,1月26日宜城市纪委给予在疫情防控中擅离职守的该市王集镇党委书记周余俊和无故缺会的党委副书记、镇长张鹏诫勉谈话问责,并在全市通报批评。宜城市纪委监委还责成王集镇党委、政府向市委作出深刻书面检查,责成王集镇纪委对该镇当晚无人接听电话的问题进行调查问责。


  4.湖北省随州市,1月30日,随县纪委责成唐县镇纪委对北园居委会党支部书记、主任刘小章进行诫勉谈话,责成唐县镇党委对包保北园居委会干部李建明进行工作约谈,并在全县予以通报。


  5.湖北省黄石市,1月26日开始,黄石通报了4起疫情防控不力典型,10多名党员和干部受到免职和批评教育处理。大冶市纪委通报大箕铺镇八流村新型肺炎疫情防控不力问题,大冶市纪委通报大箕铺镇八流村新型肺炎疫情防控不力问题,经大冶市纪委常委会、市监察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撤销石教国八流村党总支书记职务,建议按照程序罢免其村委会主任职务;拟给予八流村蹲村干部、大箕铺镇农办主任傅玉红政务记大过处分;拟给予八流村蹲村领导、大箕铺镇党委副书记陈亮党内警告处分。阳新县纪委发布通告,该县白沙镇土库村落实防控措施不力,未将武汉返乡人员登记上报,3名干部被处理,经白沙镇党委研究并报县纪委同意,决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土库村委会副主任石丽莲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土库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马志勇给予诫勉谈话处理,对落实包保责任不力的驻村干部白沙镇武装部副部长、享受正科级待遇干部吴继红给予批评教育处理。1月29日,经大冶市灵乡镇党委研究该镇纪委决定,免去在疫情防控工作中措施不力的灵矿社区党支部书记赵秋福的职务,同时提请依法罢免其灵矿社区主任职务。下陆区纪委、旅游新区纪工委对管山社区在疫情防控期间对社区居民聚众带彩娱乐情况信息上报处置不及时,措施不力的问题进行了调查处理。经查,1月24日至1月27日,管山社区居民黄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多次聚众带彩娱乐,该社区党总支书记、居委会主任陆龙才履职不力,未按照旅游新区管委会要求将此事及时上报;该社区党总支副书记陆立志管控不力,旅游新区城管办主任杨振宇落实包保责任不到位,直至1月27日才将黄某某聚众带彩娱乐处置到位,导致该事件在社会上造成极坏影响。经旅游新区党工委研究并报区纪委同意,决定对管山社区党总支书记、居委会主任陆龙才和管山社区党总支副书记陆立志分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对旅游新区城管办主任杨振宇给予批评教育处理。


  6.湖北省鄂州市,查处了一起党员干部违反疫情防控工作纪律的问题。经查,临空经济区燕矶镇映山村党支部副书记、村委会主任赵社迎对疫情防控工作不重视,在全市全面启动战时机制情况下,罔顾纪律要求,擅离职守,于2020年1月25日、26日(农历大年初一、初二)两次与其他村民聚众打麻将,被群众举报并受到公安机关行政处罚,造成不良影响;不认真履行职责,防控措施宣传不到位,临空经济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指挥部监督检查组在映山村进行监督检查过程中,沿途未见张贴的疫情防控宣传单,且发现该村村委会附近有多名群众未采取疫情防控措施,聚众打麻将等问题。经中共燕矶镇纪委研究并报中共燕矶镇党委批准,决定给予赵社迎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建议按程序罢免其映山村村委会主任职务。


  7.湖北省孝感市,孝感市纪委监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监督工作领导小组针对检查发现在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1级响应和孝感市疫情防控指挥部明文指令下达的情况下,大悟县多家超市仍然存在未设置体温监测点、监测点人员脱岗、少数群众未戴口罩等问题,责令大悟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作书面检查,对县商务局有关人员严肃追责问责,疫情期间孝感市问责处理16人。


  8.湖北省荆门市,“疫情防控数据上报迟缓,导致上级多次催办,近日,京山市纪委对京山市卫生健康局相关9名责任人进行集中提醒谈话。”1月29日,京山市纪委连发两期“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监督问责情况通报”,通报了6起疫情防控不力的典型案例,另外4起案例还涉及到疫情宣传告知不到位,社区返乡人员信息排查不精准、小区卫生环境脏乱差、村组疫情防控工作无人值守等问题。对相关责任人,市纪委分别作出了给予批评教育和作出书面检查的处理。面对疫情防控的严峻复杂形势,京山市纪委将疫情防控作为当前压倒一切的重大政治任务,加强疫情防控工作的监督检查,组派15个督查组对全市各地、各单位疫情联防联控工作开展常态化明察暗访,严查不落实中央、省市关于疫情防控的政策措施,不认真履职尽责,瞒报、漏报、迟报疫情,党员干部发表不当言论,以及拒诊、推诿等各种不作为、乱作为、失职失责问题,共发现并督促整改问题17个,问责党员干部20人。


  9.湖北省十堰市,因违反疫情防控纪律,十堰市郧阳区6名党员干部日前被十堰市郧阳区纪委监委通报批评。


  10.湖北省咸宁市,孟凡斌同志在“疫情面前擅离职守、失职渎职,毫无宗旨意识,毫无党性原则,毫无纪律规矩意识。”1月27日晚,经黄沙铺镇党委研究决定,免去孟凡斌同志黄沙铺镇西庄村党支部书记、党支部委员职务。